出版单位之间滥用“合理使用”侵权对策
出版单位之间滥用“合理使用”侵权对策
唐泽 李旭
【摘要】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法治国家建设,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体系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但出版领域因滥用“合理使用”导致的侵权案件仍频有发生,不仅对被侵权出版物价值及其市场销售形成了不利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化企业创新发展。文章用典型案例论述了侵权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期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更加完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关键词】 滥用合理使用;侵权案例;规避侵权对策;司法保护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作品和获得知识的需要,各国著作权和国际著作权公约的立法,皆建立了“合理使用”这一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合理使用”除强调对作者正当权益保护外,都规定了一些无需作者同意且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例外情况。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种之多。可见,法律承认一定限度内使用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若超越此限度使用即构成侵权。
一、出版单位之间滥用“合理使用”的成因及其积极对策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仅适用于著作权人,且适用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权利人。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如,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方式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或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所付出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版式设计权等。这些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所以著作权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也适用于邻接权。目前,侵犯出版单位拥有邻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针对期刊论文重复率检测工具,出现了使用“降重宝典”和“修改秘笈”等工具来巧妙地逃避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针对畅销出版物,抄袭大篇幅精彩章节或干脆使用畅销出版物的全部内容对其进行改头换面包装后,在另一家出版单位出版等严重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给书刊出版单位既造成了诸多的实际损失,也造成了潜在市场获得经济利益的预期损失。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二是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立意,三是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版式设计权等权利。针对目前滥用“合理使用”侵犯出版单位合法拥有的邻接权现状,现用典型案例逐个剖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 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都强调“合理使用”必须是以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前提。
【侵权案例】 A出版社作者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一部纪实性科普作品《精神的地狱》授予A出版社在为期10年的合同有效期内拥有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使用方式包括以图书、期刊等传统出版形式登载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为了宣传推介该作品,作者还授权A出版社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无偿使用不超过该作品长度20%的摘录与片断。C期刊社通过网络看到新书宣传预告,得知此书稿作者是一位我国医药工程领域的专家,坦露其患病治疗期间的亲历实录,既有患者身心痛苦的诉说,也有切实可行的防治意见,觉得是本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好书。于是在作者书稿尚未正式出版前,便以在C期刊社的期刊上刊登“书评”的形式宣传新书为由,想方设法获得了作者原稿做参考,于C期刊社的期刊上登载了作品的很多精彩章节,并吸引了大量读者。
【点评】 书评,应该是作者以社会道德为准则,站在公正的立场,参考原书稿内容对所评述图书进行客观地评价,即以评论介绍书刊方式来充分表述自己的思想观点。但事实上,C期刊社刊登的文章并不是以评论介绍书刊的方式“合理使用”原作,“书评”作者完全忽视了自己应有的思想观点表述,大篇幅地过度引用了作者授权给A出版社尚未出版的书稿,无疑会给该书稿出版后的价值及其市场销售带来较多不利因素。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规定,C期刊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犯了A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规避侵权对策】 “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作者公之于众的作品。A出版社获得授权的书稿《精神的地狱》未出版前,是处于“未公之于众”状态,那么,C期刊社使用的书稿实质是“引用未公开发表的作品”。若C期刊社使用A出版社已出版的图书撰写书评登载,只需注意遵循《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时根本无需取得作者授权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编辑在出版工作中尤其要注意,紧贴市场需求、用敏锐的触角捕捉焦点、热点信息的敬业精神固然可嘉,但在审稿时,若发现以“合理使用”为由而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稿件,要果断退稿,否则出版社将会因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违背《著作权法》“适当引用”立意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一)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侵权案例】 A出版社拥有一部由护理管理领域一线的著名医护专家教授倾心撰写的书稿《现代护理管理流程操作规范》,且获该书稿作者的专有出版权、修改权等授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该书稿出版发行后,很快赢得广大医护工作者好评,且销量不错。B出版社发现这本图书是本开创护理教育和管理新模式的规范教材和工具书,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便向该社作者约稿,并嘱咐作者参考这本图书组织相关内容。B出版社如期获得该社作者撰写的书稿后,以《现代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手册》为书名,在A出版社《现代护理管理流程操作规范》出版发行后的第三个月出版了《现代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手册》。A出版社责任编辑在书店做市场研究时,发现B出版社的《现代临床护理规范化管理手册》也比较畅销,便购买一本鉴赏学习,阅读后竟发现该书实质就是《现代护理管理流程操作规范》压缩版,所压缩内容的表述顺序均无变化,只在每章节压缩内容的开头和结尾处增加了少许相呼应的内容。
【点评】 编辑贴近大众需求、跟随市场潮流以“跟风”的形式进行选题策划是一种常见现象。图书市场上也出现过不少“跟风”的图书深受读者喜爱,像《人体经络穴位使用图册》《经络穴位精解图册》等大众保健图书,皆立足原创,从不同的侧重点满足了读者需求,一经上市便成为热销图书并获读者纷纷好评。然而,B出版社的图书实质是取自A出版社图书内容所得,虽然以“大同小异”身份亮相后比较畅销,但却给A出版社的图书责任编辑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更对A出版社品牌铸造和市场销售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五)规定, B出版社已严重违背著作权法“适当引用”立意,且构成“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A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以及作者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利。
【规避侵权对策】 “合理使用”者必须懂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者以独创性劳动所形成作品的客观表述方式,如,思想观点的表达、体例结构的编排、版式设计的创意等独创性智力成果,而不是作品中所表述的客观事实。那么,若B出版社的作者参考并引用A出版社的《现代护理管理流程操作规范》一书里医疗临床护理工作的客观事实,再依据自身的临床经验和科研实践,融入新思想、新方法,升华为新的理论体系,也许会是一部合法的畅销出版物。
由此可见,针对“跟风”选题的书稿,编辑在出版工作中务必重点审查,尤其要关注“适当引用”部分。不仅要看引用数量的问题,即“引用量占被引用作品总量的比例”,更要着重看书稿引用的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引用目的,即是否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是引用“度”,即不能光看引用量,而且还要看所引用的内容是否构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虽然,现针对期刊的投稿,有论文检测系统可以迅速检测出文章引用量的占比;但是,针对书稿,除了查看引用量的占比,更要注意拿选题的名称与出版物市场上书名或标题名相似或相同的书刊做比对,一旦发现引用的内容构成其他出版物实质部分,应立即退稿,可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否则,一旦疏于合理审查义务,则很可能会让一些“跟风”的侵权作品蒙混过关,那么,等待出版单位的无疑是连带侵权责任。
3. 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版式设计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侵权案例】 A出版社为国内知名科技大社,为满足“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批考生复习迎考需求,A出版社组织了国内高等护理院校资历较深的教授和著名医院的护理科专家编写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及解析》,作者将该书稿的专有出版权等权利授予A出版社,有效期为10年。该书稿内容按考试大纲设置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配备了相应4份模拟试卷及解析出版发行后,为了加强该书的宣传力度,A出版社市场宣传人员即进校园宣传推广,得知该校应届毕业班720名学生均已购买了C出版社校园直销的同名复习资料。A出版社经查对发现,C出版社试卷袋的4份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基础知识”竟然是一字不落地取自A出版社的同书名复习资料复制而成。A出版社认为C出版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社的经济利益,遂诉诸法院。C出版社申辩,A出版社《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基础知识”实质是护理专业学生日常学习中最基础知识的要点汇总,也是考生应该能耳闻则诵的内容,其行为是“合理使用”。
【点评】 C出版社全盘复制A出版社《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基础知识”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九)及第四十九条规定,对C出版社“未经A出版社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版式设计”“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还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规避侵权对策】 A出版社《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基础知识”是一本可独立成册的试卷,它虽然源于护理专业学生日常学习中最基础知识,却汇聚了作者独特思路下的创造性劳动,且它的版式设计也融入了该书技术编辑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是给予保护的。
因此,编辑在出版工作中遇类似问题时,审稿尤其要谨慎,不仅要用掌握的专业知识及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而且要重点对稿件的独创性严格把关,否则,一旦疏于把关责任,无论出版合同中罗列的归责条款再多、再严格,皆摆脱不了连带侵权责任。
二、建议完善“合理使用”相关条款
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作《商君书》有言:“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强调自觉遵法、守法和自律意识。良好的社会秩序,需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制约,方可引导全民逐渐形成遵法、守法的高度自觉,那么,违法侵权行为则会逐步得到遏制。就目前出版业存在的滥用“合理使用”现象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笔者建议做两个方面尝试:
1. 建立守法用“文”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信用体系
自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宣布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人,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等,有不少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目前取得了良好效果。出版业亦可完全效仿建立相应的机制,把不守法的侵权者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出版图书。那么,想打着“合理使用”旗号的使用者则会三思而后“写”,文字作品滥用“合理使用”行为也会因此而逐步收敛。
2.规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未设定“合理使用”侵权判断标准,导致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之下,因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审判结果难以预测。目前《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合理使用”虽然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中进行了制约,但我们认为“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仍然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需要完善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始终不断研究探讨的问题,这个专业问题留待“合理使用”专家学者细述。在此,我们期待司法、出版等各界专家学者为完善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积极建言献策。
三、结语
滥用“合理使用”导致出版单位之间侵权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是著作权“合理使用”赔偿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虽然本文用出版工作中的典型侵权案例警示我们编辑工作中要谨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但我们仍迫切期待国家针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建立“合理使用”侵权判断标准。这不仅可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而且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和编辑的精神权利。
作者:唐泽,军事科学出版社副社长;李旭,军事科学出版社办公室主任。
供稿:军事科学出版社 李琴
(本文精华版刊发于《出版参考》2018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