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都是狗儿惹的祸?
著作权侵权:都是狗儿惹的祸?
李东涛
关键词:著作权法、复制、网站、宠物
案情
我必须再次提醒你,
狗就是狗,猫就是猫。1
这是一个关于“狗和猫”的案子。
原告与被告均为网络公司。
1999年5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20M的服
务器磁盘空间设立网站,原告向被告支付月租费,网站名称为宠物信息港,主要发布的作品是关于宠物的信息,如宠物食品、药品、宠物婚介等。
2000年6月,被告在其网站上开设了名为“宠物"的栏目,其内容与原告的网站基本相同,包括相同的错误(如原告网站有“旺旺爱猫超市"和“妙妙爱狗超市"专栏,正确的应为“妙妙爱猫超市"和“旺旺爱狗超市"专栏),差别只是网页的设计格式有一定变化。同时,被告在该栏目的首页上有一处名为“旧版入口"的链接,点击后进入原告的网站。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否认侵权,理由这是链接的结果;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将其网站中与原告网站相同的内容删除。
分析
著作权侵权成立。
在国际上互联网上,一台特定的主机空间分成不同的部分,为不同的客户使用,每一个用户可以使用自己的域名和网址,独立于主机。这有利于补充互联网服务器资源的不足。
在此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很明显原告向被告支付月租费,而不是转让自己的版权。
如果把被告的主机比喻成一份报纸,那么原告租用的主机空间仅仅是一小部分版面,刊登自己的关于宠物的稿件,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无权将这些稿件再次刊登在报纸的其他版面(页面)上。
简而言之,因为侵权,狗不是狗,猫不是猫,都是被告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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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Dog Is A Dog POEM by T. S. Eliot at https://100.best-poems.net/dog-do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