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剑(著作权法、权利人、电影、演员、休息)
击剑(著作权法、权利人、电影、演员、休息)
李东涛
概述:演员≠作者≠著作权人。
案情
该休息睡觉了,
梦想春天。1
这是一个关于“休息”的案子。
原告是一位剑师。
被告是一电影公司。
1997年3月,被告订立合同聘请原告等多位剑师拍摄一部击剑教学片。
根据这份合同,原告同意在被告向其付酬后,影片的著作权归被告所有。
除原告等专业人士作击剑表演外,被告亦聘请了专业人员负责导演、摄像、灯光、服装等专业工作,在摄制过程中,演员按照导演的口令进行拍摄,全部投资由被告负责。
在该片拍摄完成后,被告依约向原告等人支付了报酬。
1997年6月,被告出版发行题为《剑之舞》的录像带,署名制片人为被告,表演者为原告等人。影片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功。
原告以付酬不公为由状告被告侵权(表演者权)。
被告以自己为著作权人为由辩称否认侵权。
分析
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显而易见,演员的知名度与表演将对影片的市场前景产生极大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是影片的著作权人。
在最初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影片的权利归属条件,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据此原告已经向被告转让了他的表演者权(除了署名权)。
更重要的是,在影片制作过程中,被告是唯一的投资人,原告不是唯一的表演者,原告的表演是根据导演的指令…..
因此原告不应是影片的著作权人。
原告虽然全力出击,但他的剑却没有击中目标。
简而言之,该休息了,不要梦想著作权。
版权信息: © 2024 Li Dontao Copyright Reserved.(© 2024 李东涛 版权所有)
[1] To Dream of Spring POEM by Chris Roe at www.poetryinnature.com/poem/to-dream-of-spring-2
2025年1月23日 11:22
ꄘ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