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诺骨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报纸、网站)
多米诺骨牌(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报纸、网站)
李东涛
概述: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网络环境。
案情
这是一个奇怪的影响,
又冷又热。1
这是一个关于“影响”的案子。
原告是一自由撰稿人。
被告是一报社,办有CC网站。
2000年7月,原告将其创作的一篇关于信息技术的稿子发表在一个报社所办的AA网站上,有关的网页底部注明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一天后,这篇稿子出现在另一个报纸网站BB网上,在网页中没有注明文章出处及作者的署名。
两天后,被告的CC网站从报纸BB网站处转载了此文。
AA网站已向原告支付稿酬。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稿酬时,为被告所拒。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理由是此文已在BB网上刊登,其行为属于法定许可。
分析
被告侵权成立。
在中国,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纸可以转载、摘编:即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就是法定许可。
互联网与传统的报纸不同。
在网络环境下,转载变得更加容易,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转载作品的网站会有无数个,前面的网站侵权,后面所有的网站都将难以免责。真实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因此,法定许可不能使用于网络空间。
此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没有注明文章出处及作者的署名,也没有支付稿酬,BB网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再次转载,无法免责。
简而言之,转载是一种奇怪的影响:对原告而言,很冷;对被告而言,很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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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erie Effect POEM by anonymo magnifico at www.poetry.com/poem/114197/eerie-eff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