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也侵权?(著作权法、专有许可、小说)
“不知道”也侵权?(著作权法、专有许可、小说)
李东涛
概述: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应授予一家出版商。
案情
站在错误的站台上,等待列车。1
这是一个关于“错误”的案子。
原告与被告均为出版社。
1996年11月,原告与一本小说的作者订立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版该书,并在十年内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后原告出版该书,已向作者支付了稿酬。
1997年2月,该书作者在未告之上述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同样的权利授予被告。后被告出版了内容几乎相同的小说,但换了一个书名,亦向作者支付了稿酬。
原告起诉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因为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其与原告签订过出版合同。
分析
被告侵权成立。
在网络时代之前,著作权人自己不能独立从事出版活动,只有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作品。
如果一个出版社获得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那么包括作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出版同一作品,即使更换书名。
在本案中,原告与作者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这种有效性不仅对签约人,对第三人也是如此。当被告出版此书时,其行为显属侵权,不管其是否知道前一个合同的存在。
当然,被告可以在承担责任之后要求作者赔偿损失。
简而言之,站在错误的授权平台上,等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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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Terminal Unknown POEM by Kurt Philip Behm at www.poetry.com/poem/46729/a-terminal-unknown
2025年1月8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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