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著作权法、翻译、独立创作、MV)
条条大路通罗马(著作权法、翻译、独立创作、MV)
李东涛
概述:再次翻译≠独立创作
案情
四月再次来到这个世界,
到处花团锦簇。1
这是一个关于“再次”的案子。
原告与被告均为英语翻译,《MW》为一本中国古代小说。
原告为《MW》书的英文译者,并于1982年在中国第一次出版该译本。
被告也翻译了《MW》书,在翻译过程阅读了原告译本。被告授权另一家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了自己的译本。
两个译本相对比有很多内容相同或相似。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理由是MW的两个译本难免会存在相似之处。
法院委托一英语教授对原、被告二人选择的《MW》的一些段落内容进行英语再翻译。
新译文与双方的译本差异很大。教授在翻译前未接触过已有的任何一个译本。
原告认为新的译文证明存在着著作权侵权问题。
被告辩称由于事先读过原告的译本,因此他的译本是在原译本的基础上的提高。
而相反,教授在翻译前未阅读过原告的译本,也就无法在原译本的基础上提高。
分析
著作权侵权成立。
对同一作品由不同的中国公民独立翻译成英文,不同的译本之间必然存在相同或相似。
这种巧合的原因很简单:将一种语言的著作翻译成新的语言,必须忠于原著的内容。
换而言之,这种巧合不是基于接触了在先的译作而受到的影响。
在此案中, 被告有权将MW进行二次英文翻译,但他应当就两本译著的相似问题的产生原因举证说明,比如,是来自独立创作?还是处于公有领域?等等。
一个“在原译本的基础上的提高”的辩称是没有用的。
简而言之,再次翻译,没有鲜花,只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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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pril Is In The World Again POEM by Richard Le Gallienne at www.poetry.com/poem/43406/april-is-in-the-world-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