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为二(著作权法、合作作者、稿酬、审计)
一分为二 (著作权法、合作作者、稿酬、审计)
李东涛
概述:合作作品的作者应就自己所创作的内容举证。
案情
最好的记忆,
是一分为二。1
这是一个关于“一分为二”的案子。
原告与被告同是《世界各国审计》一书的作者。该书汇集了世界各国的审计制度及一些国际条约等资料。1993年5月,此书出版发行,署名作者为原告、被告,但二者并未明确各自所撰写的内容。1993年8月,被告以两人名义从该出版社领取全部稿酬,但未通知原告。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要求与被告平分稿酬。
被告辩称出版《世界各国审计》一书事先已征得了原告的同意,该书由其撰写了大部分内容,故稿酬不能平分。
在法庭上,原告亦称该书的大部分内容系由其撰写。
分析
原告应与被告平均分配稿酬。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包括获得报酬权。
显而易见,《世界各国审计》一书无法分割,缺少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称之为“世界各国”;但这个作品又有可以分割的地方,即稿酬的分配问题:只要作者能够明确自己所创作的部分,即可按此部分的字数占全书字数的比例计算稿酬。
遗憾的是,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各自所写的内容,故只能认定该书稿酬应在二作者之间平均分配。
简而言之,最好的解决方案,一分为二。
[1] By Half POEM POEM by Kurt Philip Behm at www.poetry.com/poem/44977/by-h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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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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