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近日,为加强出版管理,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发出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加强出版管理,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出版单位、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三级图书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部分出版产品同质化、编校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引导出版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出版质量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精神食粮。
二、检查重点
主要对2021年以来出版的社科、文艺、少儿、教辅和科普等类别图书进行内容和编校质量检查,加大对引进版图书、公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的检查力度。同时,检查出版单位执行选题论证、责任编辑、三审三校、质量检查、出版阅评等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图书“质量管理2022”专项工作自2022年4月启动,分3个层面开展。
1.出版单位自查。各出版单位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单位2021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自查;根据《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对相关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制度。自查和整改情况须及时报告属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2.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图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每个出版单位不少于5种图书的内容和编校质量进行检查;对近年来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和图书质量暴露出的问题要重点关注;检查工作要严肃杜绝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对存在问题的出版单位,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要视情予以处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告。
3.国家新闻出版署抽查。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围绕检查重点,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对表现优良的出版单位予以表扬,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图书和违规行为的出版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四、处理措施
1.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同时要求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收回全部不合格图书,差错率在1‱以上5‱以下的,修订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
2.对出版图书差错率在0.9‱至1‱之间的出版单位,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约谈提醒。
3.对不合格图书的责任编辑,2年内不得晋升出版职称;对1年内造成3种及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4.相关类别图书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的,应复核出版单位相关类别出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其相关出版资质。
5.对未经备案出版涉及重大选题范围图书的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6.对查实存在“买卖书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视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五、相关要求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并于2022年8月底前将工作完成情况、相关检查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中国文化大厦1015室(信封右下角标注“图书‘质量管理2022’材料”;所检样书不必随材料寄送,留档备查。邮政编码:100055。联系人:夏悦,电话:010—63486425),电子版发送至tsbzxn@163.com(邮件标题注明属地或出版单位名称)。
附件:1.2022年图书质量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4月7日